政策解读年桦南县健康扶贫惠民
①对农村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财政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低保局对五保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对低保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予以60%定额资助,剩余40%由财政局予以资助。)
②农村贫困人口门诊统筹封顶线提高到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报销取消起付线,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90%报销,医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报销,门诊统筹资金当年使用,不能结转下年。)
③开展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4种门诊大病,年报销封顶线6万元;
(终末期肾病血医院%报销(医保基金报销90%,医院承担10%),年度最高支付额度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医院70%报销,年最高支付额度6万元。)
④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病种类由10种增加到22种,不设起付线,年最高封顶线为元;
(每种慢病封顶线均按照市统一封顶线提高元,最低0元/年/人,最高5元/年/人,取消元起付线,合规费用70%报销。没有住院病历不符合办理门诊慢病手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简化程序,医院门诊检查报告单,由医保部门将符合慢性病病种条件的特殊人员纳入慢性病管理。)
(尿毒症透析、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精神病、冠心病、急性脑梗塞及自发性脑出血恢复期、ⅡⅢ期原发性高血压、肝炎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肾功能衰竭、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风湿性心脏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
⑤对全县因病致贫人口中的慢性病群体,实行“三提高、四兜底、三便民”政策;
(“三提高”,病种数量提高到36种;慢性病报销封顶线在原基础上提高元;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20%,由原来50%提高到70%。“四兜底”,取消元起付线,由医保基金兜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70%后剩余30%,由县财政兜底;保留普通门诊元,由医保基金兜底;因病致贫慢性病人口在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院、医院按照50%比例,由低保局给予救助兜底,不设起付线,救助封顶线为元。“三便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慢性病认定标准,法定工作日随时可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办理;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有的县内5家增加到县乡两级24家;首次认定慢性病所需提供要件年限由2医院住院病历放宽到5年内。)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0元;2.风湿性心脏病元;3.甲亢元;4.甲状腺功能低下元;5.干燥综合征元;6.重症肌无力0元;7.慢性心力衰竭0元;8.痛风元;9.肺结核进展期元;10.血友病0元;11.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0元;12.再生障碍性贫血0元;13.尿崩症0元;14.慢性肾小球肾炎1元;15.糖尿病元;16.肝硬化元;17.类风湿关节炎元;18.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0元;19.恶性肿瘤A级元、B级0元;20.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A级00元、B级00元;21.股骨头坏死元22.精神病元;23.冠心病所致的心梗恢复期、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经皮穿刺腔内冠状动脉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安置术治疗元;24.系统性红斑狼疮1元;25.帕金森氏病0元;26.肺心病0元;27.肾病综合症0元;28.癫痫病元;29.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含乙丙肝)1元;30.原发性骨髓纤维化0元;31.强直性脊柱炎元;32.Ⅱ-Ⅲ期原发性高血压元;33.心律失常元;34.脱髓鞘性疾病多发性硬化0元;35.血栓闭塞性脉管炎0元;36.阿狄森氏病0元。)
⑥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项目报销种类增加到9种;
(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⑦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不含县、乡单病种);
(个人全年报销封顶线为8万元。乡镇卫生院报销标准:起付线元,合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95%报销;医院报销标准:起付线元,合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85%报销;医院报销标准:起付线元,合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80%报销;医院报销标准:起付线元,合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70%报销;省内异地居住、转外就医报销标准:起付线0元,合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65%报销;跨省异地居住、转外就医报销标准:起付线元,合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55%报销;未办理异地居住和转外就医手续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起付线元,合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45%报销;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0元。)
⑧大病商业保险起付线减少到5千元,报销比例提高到55%,取消封顶线;
⑨医疗救助年封顶线由1.2万元提高到3万元,特困供养人员按%、城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城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
⑩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县级医疗机构实行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县行政服务中心健康扶贫“一站式”服务窗口实行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医疗兜底商业保险“一站式”服务,患者需提供住院总收据原件、费用明细原件、病历、诊断书、出入院证明、转诊审批单、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个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银行卡需要银行的柜台凭条)(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需提供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医疗兜底商业保险需提供工行或农行、邮政个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或存折,低保户还需提供低保存折原件。)患者只需提供一份完整报销要件,其他由经办机构复印留存归档。)
?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实行“一免五减”政策;
(免挂号费,减诊查费、检查费、检验费、手术费、床位费,贫困人口减免5%,因病致贫人口减免10%。)
?为每名贫困人口购买医疗兜底商业保险;
(为每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医疗兜底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及其他途径报销后,实行兜底保障。县内住院2万元以下(含2万元)按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兜底,最高给付3千元;2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按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最高给付1万元;县外住院扣除1千元起付线剩下合规医疗费用按80%进行报销兜底,最高给付5万元。)
?实施“三个一批行动”开展“靶向治疗”;
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对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9种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集中救治,并对上述9种疾病实行按病种收付费。
县级医院:医院、桦南医院。
市级医院:佳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省级医院: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哈尔滨医院、哈尔滨医院、哈尔滨医院、医院。
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哈尔滨医院、哈尔滨医院、哈尔滨医院、哈尔滨医院、医院、医院血液肿瘤研究中心、黑龙江中医院。
终末期肾病
哈尔滨医院、哈尔滨医院、哈尔滨医院、医院、黑龙江中医院、医院。
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
哈尔滨医院、哈尔滨医院、哈尔滨医院、哈尔滨医院、医院。
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全面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健康卡,所有贫困人口每年在乡镇卫生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对农村贫困人口中医院或县妇幼保健院免费产前检查和健康指导一次。
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实现我县农村贫困人口在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多项惠民扶贫政策形成合力,采取最大化保障措施,缓解我县健康扶贫工作的兜底保障困难。对一些特别困难或突发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患者,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专题研究解决救助资金。
?实施“光明扶贫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白内障患者有计划地组织其到医院进行免费救治;
(县级医院:医院。经医保报销之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国务院扶贫办筹集资金,省扶贫办按工作量拨付至医院,兜底解决,实现免费救治。)
?实施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项目;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哈尔滨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齐齐哈尔市医院、牡丹江市医院、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鸡西市妇幼保健院。
(一)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患儿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诊断患有下列6类先天性结构畸形疾病:
①神经系统先天性畸形;②消化系统先天性畸形;③泌尿系统及生殖器官先天性畸形;④肌肉骨骼系统先天性畸形;⑤呼吸系统先天性畸形;⑥五官严重先天性结构畸形。
2.年龄18周岁以下(含)。
3.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或村(居)委会等开具的贫困证明。
4.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
5.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0元(含)。
(二)医疗费用补助范围。药费、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放射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护理费、材料费、输氧费等。
(三)补助标准。对患儿申请救助日期的上一年度1月1日(含)之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项目根据患儿医疗费用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一次性给予0元-00元补助。每位患儿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自付部分超过0元(含)、小于元的,补助额度为0元。
2.自付部分超过元(含)的,按自付费用的7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00元(含)。
对同一患儿同一疾病分次申请救助的,或同一患儿不同疾病分别申请救助的,项目只补助一次。)
?市传染病院对患有肺结核、乙肝、丙肝、肝硬化、布病等5种贫困传染病患者采取单病种限价。
(1、肺结核初治元、复治00元;2、乙肝元;3、丙肝0元;4、肝硬化10元;5、布病元。在贫困患者救治过程中,严控目录外用药,医保报销目录外用药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占比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10%。对贫困患者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再减免10%,并且负责住院患者救护车免费接送业务。)
来源:卫计局
编辑:王 喆
审核:曲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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