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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卖有毒有除草剂作用的豆芽被监管局罚

“4斤豆芽赚了2元多被监管局罚10万元,罚得太冤枉了必须上告”河南濮阳,苏先生在批发市场购入4斤豆芽在自家超市卖,被监管局查出豆芽有毒,还含有除草剂作用,被罚10万元。苏先生不服,说应该罚批发商,把监管局告上法庭。网友:罪大恶极,该罚,不要被“4斤”蒙蔽双眼,他每天批发多少销售了多少?

苏先生在自己家的一楼开了一家日用品小超市,生意也不算忙,他想利用空闲的时间额外赚点钱,就每天早上去菜市场购买一些新鲜的豆芽和其它的蔬菜卖,赚点差价。

附近的居民有的没多余的时间去菜市场买菜,就到他的店里来买点菜。

由于都是一个小区的居民,菜卖得贵也不好,也没人买,所以他卖的菜也不贵。

苏先生在菜市场购入的4斤豆芽,每斤豆芽只赚0.76元,确实卖得不贵。

小成本的二手转卖,每次豆芽购入也就几斤,他也没有给豆芽检测合不合格,有没有毒性。

突然这天早上,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来抽查豆芽,给豆芽做检测的时候,说,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mg/kg实测值为0.。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可以促进植物体内的生物合成和生物转移。

不仅可以促进提前成熟,还可以达到改善植物品质之目的,同时还有除草剂的作用。在豆芽的生产中,4-氯苯氧乙酸钠的应用十分广泛,它可以促进豆芽下胚抽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使豆芽从外观上看起来很漂亮。问题是,4-氯苯氧乙酸钠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所以国标已取消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

因此,苏先生从菜市场购入的4斤豆芽是不合格的,是有毒性的!

而苏先生在购入豆芽时,也没有查看提供豆芽者的合格证和许可证,他认为就几斤豆芽,没必要去查看。

可苏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就这4斤豆芽,给自己招来了大祸,他被监管局罚了十万元。

苏先生对罚十万感到不可理解,也感到气愤,自己是有错,卖了不合格的豆芽,可就4斤豆芽啊,也没全卖完,就只赚了2元多,就罚我十万,也罚得太重了。而且我还是第一次不合格呢!

这罚得太不合常理了,苏先生愿意接受他的过错处罚,但不愿意接受十万巨额的罚单,他觉得罚得不合理。

他觉得这些豆芽是他从正规的批发市场购入的,豆芽出了问题,监管局应该去罚批发豆芽的商家,而不是来罚我罚得这么重,我也不是故意卖这些不合格的豆芽,我也不知道豆芽不合格啊!

再说我买豆芽时,看着是好的,新鲜有光泽,才买来卖的。我不可能为了4斤豆芽,拿着豆芽去送检,要合格证,这不符合常理,为什么要罚我十万啊?

于是,苏先生向法院请求撤销市监局10万元的处罚决定。如果市监局执意要追责的话,也应该去找批发豆芽的蔬菜批发市场,因为那才是源头。

苏先生继续将监管局告上了法庭,觉得自己的过错比较轻,自己买菜要求检验合格证明不现实,也不应该被罚十万元。

通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苏先生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确实不对,但市监局给予十万元的处罚明显过高,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作出以下判决:支持苏先生诉讼请求,撤销市监局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此事引起了热议,有的网友说,你想想一个菜店的老板,怎么可能有技术手段对自己进货的蔬菜全部进行检查呢?检查一个蔬菜经常需要三五千的成本,一共就卖4斤豆芽,花三五千去检查,这不是开玩笑吗?比如说我从农村进了一批豆芽,一共进了块钱豆芽,这个算多了吧?一天也卖不掉呀。这块钱豆芽,我需要花块钱去检测,

那豆芽我是不是要卖一斤?

也有网友说,监管局不去追根溯源确实是有点指鹿为马,不合格商品的源头应该是制作人,你重罚那些小商小贩们能解决问题吗?食品问题是个大问题,主要是要抓住源头,从源头上消灭违法犯罪,才能保证问题食品上不了餐桌,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是食品监督局应该干的正经事。

还有网友说,不要被“4斤”蒙蔽双眼,他每天批发多少销售了多少?一年卖了多少?真坑哭我们这些消费者。罪大恶极,该罚!我支持市场监督局的做法,食品造假售假,就应该罚的他们倾家荡产才对,不以小恶而不为!站在消费者角度来看处罚一点都不重,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事,并且还是有法可依。

法律的判决没有错,但是应该同时判决上游批发商和生产企业的连带责任,或者直接追加上游为共同责任人。应该抓源头的批发商,小贩也是无辜的受害者。

法院的判决还是很人性化的,应该支持!该罚不良商家,就应该严惩严打,让百姓能吃放心食品,因为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事!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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