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鉴定的通知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就医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廊政办[]77号)、《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廊人社规[]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门诊特殊病申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覆盖人群范围
年度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即原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参合参保人员),患有符合门诊特殊病鉴定要求的疾病,可向市人社局法规科申请鉴定(可一次申报多个病种)。
二、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界定标准
门特分类
病种名称
须符合以下界定标准方能通过审批
门诊大病
尿毒病
慢性肾实质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的临床综合症。患者有明显尿毒症状,且小球滤过率15ml/min。内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血肌酐mmol/L、血尿素氮20mmol/L指标达到其中一项需长期透析治疗的。
血友病
血友病
癌症
包含各系统各器官癌症
恶性血液病
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恶性血液病。
重症精神病
精神类疾病明确诊断后经2次以上住院治疗,精神状况明显好转,出院后需要坚持门诊长期服药治疗的。
肝硬化
各种病因导致的肝硬化。
器官移植术后
器官移植(心脏、肝、肾及因血液病骨髓或干细胞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济。
门诊其他特殊病
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
因脑血管受损导致脑部损害的一组疾病(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留下的运动障碍、感觉障碍、精神智能障碍、语言障碍等后遗症。
冠心病
冠状动脉因动脉粥样硬化或伴随冠状动脉功能性改变(痉挛)所致的以心肌缺血为主要特征的心脏病。临床表现为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塞。
慢性心功能不全
因风湿性心脏病、扩张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降低至Ⅱ级以上,且左心室射血分数50%或6分钟步行试验二级以下。
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
临床诊断为高血压,并伴有心、脑、肾、血管、眼底等器质性损害的。
糖尿病伴严重并发症
临床诊断为糖尿病,并伴有血管、神经、肾、眼、心脏等病变及酮症的。
慢性肝炎活动期
慢性肝炎活动期。
免疫系统疾病
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
贫血性疾病
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精神障碍
精神类疾病明确诊断后经住院治疗,精神症状明显好转,出院后需要坚持门诊长期服药治疗的。
慢性肾脏病
慢性肾脏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尿蛋白≥mg/24h,且血肌酐≥mmoll/L、肾小球滤过率59ml/min指标达到其中一项长达三个月以上的。
三、申报日期
本年度初次申报日期为:年5月15日-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鉴定审批日期6月1日-6月30日。第二次审批日期为:9月1日-30日,鉴定审批日期10月1日至30日。
自年起门诊特殊疾病中尿毒症、血友病、癌症及恶性血液病、器官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随时申报、鉴定,自鉴定合格之日起享受待遇。其他病种每半年(4月、9月)申报、鉴定一次,自发证之日起享受待遇。
四、申报鉴定程序
(一)准备鉴定资料
参保患者针对不同的申报病种,准备相关鉴定所需资料。主要包括:
1、《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请鉴定表》;2、参保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3、1张1寸免冠彩色照片;4、近期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5、住院病历复印件;6、能够明确诊断的相关理化检查(化验、影像等)报告单;7、门诊特殊病鉴定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医院出具的资料要求必须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霸州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相关理化检医院公章(或诊断专用章)。
(二)提交鉴定资料
5月31日前,参保居民将以上鉴定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按照时限要求,提交至市政府大楼2楼房间。提交申请鉴定资料相关要求:1、复印件全部采用A4型纸张复印。2、原件小于A4纸张的,需用胶水粘贴于A4纸张上,不能多张重叠粘贴在同一张A4纸张上,粘贴时应注意内(左)侧应留出2.5cm的装订位置。3、原件大于A4纸张的,应折叠成A4纸张大小,但不能订压字迹。4、原件只有一面有相关内容的,粘贴到A4纸上;原件如果两面都有相关内容的,不能粘贴到A4纸上,只需上交原件即可。5、申请的材料统一用档案袋封装,一个申请居民一个档案袋,档案袋由参保患者自行准备。
(三)组织专家组成员对申报资料进行鉴定
6月1日开始,对初审资料齐全的,将统一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专家组”专家对提交的资料进行鉴定。由于提交资料无法确定诊断的,参保居民可以领回相关资料。通过鉴定,纳入门诊特殊病待遇名单的,申报资料建档封存,如有他用请提前进行复印。
(四)发放门诊特殊病专用证
通过专家组鉴定的,发放“门诊特殊病专用证”,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