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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一司机驾车撞人拒绝赔偿,被罚近4万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业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了便利条件,与此同时,无休止的“马路战争”也时时处处发生,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的重大问题之一。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纠纷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60多岁的陈某在清晨驾驶三轮摩托车,被驾驶机动车的朱某撞倒,造成陈某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2级(高危)、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陈某多次与朱某协商赔偿金额均未达成调解意见,陈某将朱某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对本次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形成原因、事故责任等进行了认定,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分别在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万元不计免赔三者险。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被告进行开导,指出不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朱某也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当庭对当事人道歉。法官道:“及时承认错误就是好同志。”事故发生时,朱某的机动车在保险范围内,A、B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付,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三万八千余元,B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两万九千余元。“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交通参与者。让我们时刻谨记交通安全,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来源:天下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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