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综合执法办案典型案例四川省市场监
NO.01
邱康生等销售侵犯涉外注册商标手表系列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当事人邱康生、陈云容、易先华、许文波、罗道忠、陈燕等从上门推销人员、广州站西钟表市场等渠道购进CHANEL(香奈儿)、RADO(雷达)、OMEGA(欧米茄)、LONGINES(浪琴)、ROLEX(劳力士)、MONTBLANC(万宝龙)、RADO(雷达)等品牌的手表进行销售,均为现金交易,其中邱康生购进侵权手表共个,陈云荣购进侵权手表共个,罗道忠、陈燕购进侵权手表共个,徐文波购进侵权手表个,易先华购进侵权手表共个,均未销售完。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人鉴定,上述手表均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上述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处以没收侵权手表合计只、罚款共计540元的处罚,其中,没收陈云荣侵权手表只,罚款元;没收罗道忠、陈燕侵权手表只,罚款120元;没收邱康生侵权手表75只,罚款120元;没收徐文波侵权手表61只,罚款40元;没收易先华侵权手表个,罚款120元。
NO.02
南充市嘉陵区捷诚电动车配件部假冒专利案
办案单位: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年1月,当事人从浙江万品汇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购入该公司生产的“万品汇”牌电动车配件的系列产品对外销售,上述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的专利标识,没有注明专利号。经核实,上述产品既未申请、也未取得任何专利。当事人经营未建立经营台帐,自称其销售外包装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的“万品汇”牌电动车配件系列产品共获销售收入10元。鉴于当事人不知道上述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提供了产品合法来源的依据,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元。
NO.03
达州市通川区庞容豆制品店生产销售
有非食用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案
办案单位: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办案单位在当事人现场查获正在生产的黄豆芽斤,经抽检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当事人于年1月,通过